2019年1-9月份,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处理157人次。其中,第一种形态113人次,占“四种形态”处理总人次的72%;第二种形态38人次,占24%;第三种形态3人次,占2%;第四种形态3人次,占2%。


党的十九大把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写入党章。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三次全会强调“贯通运用‘四种形态’,使监督更加聚焦、更加精准、更加有力”。
县纪委监委合署办公以来,一体履行纪律审查、监察调查两项职责,依规依纪依法开展工作,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减存量、遏增量,确保反腐败斗争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四种形态”的运用在实践中切实发挥了重要的防微杜渐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