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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建山同志在2007年7月至2009年7月担任吴堡县郭家沟镇挂职副书记期间,负责郭家沟镇小塔则村新农村建设项目过程中,伙同村队干虚报套取新农村建设项目款39595.3元。吴堡县纪委给予李建山同志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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