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堡县纪委监委制度汇编(试行)

来源:吴堡县纪委监委     发布时间:2020-12-30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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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吴堡县纪委常委会议事规则

为了扎实推进“三化建设”,坚持和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进一步提高县纪委常委会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吴堡县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坚决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第二条、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第三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实行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的群众路线。

第四条、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

第六条、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七条、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八条、县监察委员会委务会一般不单独召开,与县纪委常委会合并召开。

第二章职责

第九条、县纪委常委会在县纪委全会闭会期间,行使全会职权,主持经常工作。

(一)召集县纪委全会,向全会报告工作并接受监督;对拟提交全会讨论和决定的事项先行审议、提出意见。

(二)组织实施中省市纪委决策部署和全会决议、决定。

(三)对全县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重大工作作出决策。

(四)审议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向市纪委监委请示、报告的重大问题以及以县纪委监委名义印发的重大政策性文件;审定常委会向县党代表大会和县委全会的工作报告。

(五)听取县纪委监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巡察办、巡察组、各街镇纪委工作汇报,讨论和决定请示报告的重要内容。

(六)审议县纪委书记或委托副书记主持召开的县纪委其他会议的议题和出席人员。

(七)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全县党组织、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党纪政务处分有关事项。

(八)对应当由常委会议决定的机关“三重一大”事项和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定。

第三章议事和决策

第十条、县纪委常委会议每月召开两次,原则上月中、月末召开,如遇特殊情况可随时召开。常委会由书记召集主持,也可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遇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常委会议决策的,书记、副书记或者其他常委可以临时处置,事后及时向常委会报告。

第十二条、常委会应当及时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中省市纪委全会精神、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知识、上级重要文件精神和县委重大决策部署等。

第十三条、常委会议议题由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提出,或者由其他常委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凡属县纪委副书记或常委按照职责工作分工可以决定的一般性事项,不列入常委会议议题。

第十四条、县纪委办公室负责收集汇总常委会议议题。县纪委机关各室部、各派驻纪检监察组需提交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负责人签字后报协管常委(监委委员)审签,后报分管副书记审签;县委巡察办或巡察组需提交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县委巡察办或巡察组名义提出,巡察办主任或巡察组组长审签后报县纪委书记审签;县纪委副书记审签后的议题最终由县纪委书记审签,提交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凡涉及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提案单在审签后及时送办公室按程序办理。

第十五条、常委会议议题由县纪委办公室审核列出,报书记或者受书记委托的副书记审定。拟提请常委会议审议的县纪委文件和党内规范性文件草案,上会前应由县纪委办公室进行前置审核,按程序审核后上会。

第十六条、常委会议议题确定后,县纪委办公室应根据议题安排意见,确定汇报人,并通知议题承办部门及汇报人做好汇报准备。

第十七条、常委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到各位常委及列席人员。已批准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议题文件材料,相关部门要按县纪委办公室通知要求在常委会议召开前两天送达。提交常委会议讨论的文件、材料,除涉及密级较高、敏感的议题外,县纪委办公室一般应在会前一天印送常委审阅,以便常委准备发言意见。

第十八条、需提交常委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以先召开县纪委书记办公会议进行酝酿。书记办公会议由县纪委书记提出并主持,县纪委副书记参加,主要研究涉及干部任免、重大案件、机关重要专项工作的议题。

第十九条、常委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会方可召开。与会常委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等明确意见。常委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二十条、县纪委常委会议出席人员为县纪委常委和县监委委员,办公室主任固定列席会议;凡涉及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议题,案管室、党风室、审理室、信访室负责人通常列席,其他列席人员可根据议题需要,由县纪委办公室提出建议,报书记或委托召集主持会议的副书记审批后确定。

第二十一条、县纪委常委会议在讨论议题时,各常委要围绕议题,充分发表意见。决定问题时,分管常委(监委委员)首先发言,之后主管副书记接着发言,书记按照末位表态的规定最后进行总结发言,在集中各常委(监委委员)意见建议的基础上,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作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县纪委常委会议对重大问题采取表决方式决定,赞成票超过应到常委人数的过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常委的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表决可采取口头、举手或投票等方式,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个表决。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应逐个表决。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记录在案。对重要问题如有不同意见时,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决定。

第二十三条、县纪委常委会议内容,需要在党内通报或对外公布时,须经书记同意。对应保密的事项,与会人员不得向外泄密。

第二十四条、县纪委常委会议应有专人如实记录,会议决定事项如需编发《县纪委常委会议纪要》,由县纪委办公室拟稿并按程序审核,由县纪委书记签发。

第四章协调沟通与督促落实

第二十五条、县纪委书记负责县纪委常委会重要工作的全面组织协调。县纪委副书记和其他常委负责分管工作的组织协调,也可受书记委托协调分管工作以外的相关工作和事宜。县纪委办公室主任负责常委会具体工作的协调运作。

第二十六条、通过召开常委会例会、县纪委书记办公会、常委定期向常委会和县纪委书记汇报分管工作、常委述职等方式,交流有关工作和决策执行情况,通报有关重要政策制定、工作部署、工作进度及其他情况,促进县纪委决定事项的落实。县纪委常委遇到分管工作方面的重大突发事件、重要事件和紧急事件,应及时向县纪委书记报告情况,必要时向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七条、县纪委常委会作出的决策,由县纪委常委和监委委员按照分工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常委(监委委员)要及时向分管副书记、书记或常委会报告落实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常委(监委委员)对常委会集体作出的决定有不同意见或在工作中发现新的情况时,可提请常委会复议。在常委会未重新作出决定前,个人不得有任何与常委会集体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动。

第二十八条、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的涉及全局性的重大事项,由县纪委办公室分解落实到相关部门和责任人,对落实的情况及时进行跟踪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县纪委书记;同时对常委会重大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要适时进行整理汇总,并向县纪委常委会作出书面报告。

第五章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九条、县纪委常委应当自觉接受市纪委、县委领导和工作监督,接受机关党员干部的监督,接受下级纪委和党员群众的监督,接受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民主监督。

第三十条、县纪委常委执行本规则的情况,列入民主生活会议题,每年至少检查1次。

第三十一条、县纪委常委违反本规则有关规定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二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关于定点帮扶工作监督事项清单 

按照国家能源集团党组第一巡视组《关于扶贫专项巡视神华神东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的反馈意见》要求,进一步完善协作机制,现就建立双方监督事项清单如下。

一、中共吴堡县纪委职责

1.按照规定对国家能源集团扶贫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分配、审 批、设计、招投标、施工、验收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2.按照规定对国家能源集团扶贫资金使用、预算管理、信息 公开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3.通过多种方式,对扶贫干部工作履职、作风建设等情况开 展监督检查。

4.受理有关扶贫干部的信访举报,从严查处扶贫工作中的违 规违纪问题。对受理的信访举报或监督检查发现的有关神东扶贫 干部的问题线索,移交神东煤炭集团纪委处置。

二、中共神东煤炭集团纪委职责

1.监督检查公司规划发展部、前期办、财务部、法律事务部、人力资源部、工程管理部等职能部门履行扶贫资金管理使用、扶 贫项目推进、管理派出扶贫干部等业务监管职责情况。

2.会同公司相关职能部门,监督检查中央和集团党组关于扶贫帮扶工作决策部署、落实“两个责任”,扶贫专项资金管理使 用、扶贫项目推进、派出扶贫干部履职等情况。

3.每年对扶贫干部至少进行1次约谈提醒、1次警示教育,督促扶贫干部认真履职尽责。

4.受理公司派出扶贫干部工作履职、作风建设等方面的信访 举报,从严查处扶贫工作中的违规违纪问题。

 



吴堡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工作,根据《榆林市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问题线索受理范围

(一)县纪委监委机关除纪委书记、监委主任,纪委副书记、监委副主任,纪委常委,监委委员以外的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

(二)县委巡察机构全体干部的问题线索。

(三)县级部门纪委、纪检组全体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

(四)各镇(街道)纪(工)委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

(五)上级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转办、上级巡视(察)组交办、委领导批办的纪检监察干部的问题线索。

第三条、问题线索处置原则

(一)坚持依纪依规依法、准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二)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

(三)坚持规范程序、严格保密

第四条、问题线索处置方式

严格执行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正确运用“四种形态”,对所收到受理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应当在30日内,召开室务会,综合分析研究,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处置方式和相应处置标准,提出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

(一)谈话函询。对以下情形的问题线索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1、反映问题具有一般性或者比较轻微、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的;

2、反映问题比较笼统、模糊,经研判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

3、反映问题简单、清晰,通过谈话函询可及时了解情况的;

4、反映问题属于履职尽责、工作作风等方面的,查清后只适合给予批评教育的;

5、反映问题属于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教育或告诫警示的;

6、被反映人已退出现职且反映的问题时间比较久远,但不适宜直接了结的。

(二)初步核实。对反映问题具有存在的可能性和可查性,对照党纪党规法律法规,判断其可能构成违纪违法的问题线索,采取初步核实的方式处置,根据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有关规定研究提出下一步工作意见。

(三)暂存待查。对反映问题虽具有一定的可查性,但由于种种原因,暂不具备核查的条件而存放备查,一旦条件成熟即可开展核查工作的问题线索,以暂存待查方式处置。

(四)予以了结。反映问题经研判分析不存在的,重复举报已经调查处置过的,不适合或不可能开展核查工作的,被反映人已去世、失踪的,以及其他无法办理的问题线索,予以直接了结。

第五条、问题线索办理程序

(一)上级纪委监委、中省市县巡视巡察机构移交的问题线索,由干部监督室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呈报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二)涉及县纪委监委机关(除领导班子成员以外)、县委巡察机构干部、县纪委监委派驻机构干部、各镇(街道)、纪(工)委纪检监察干部、县属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由干部监督室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呈报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三)有关重大网络舆情的问题线索,由干部监督室研究提出办理意见,呈报委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

第六条、统筹做好问题线索处置工作,对上级交办,领导专批、巡视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优先处置办理,并及时报告办理情况。

第七条、建立问题线索处置管理台账,确定专人负责接收和管理问题线索,统一编号登记建档。线索处置各环节均需经办人员签名备查,归档材料应当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过程。

第八条、建立紀检监察干部廉政档案制度。对监督范围内的纪检监察干部建立廉政档案,问题线索处置情况记入廉政档案,作为廉政意见回复的依据。

第九条、问题线索处置管理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和保密纪律,严禁擅自打听、私自留存、隐匿、摘抄、复制问题线素,对违反制度纪律或管理失职造成后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和问责。

第十条、本办法由县纪委监委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